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3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轉讓其出資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