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三章 申請及審核程序 第17條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召開技審會進行審查後核定之。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計畫申請案,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之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與申請者議定經費,並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