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應依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作業流程、表件格式、費用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研提計畫書,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先依其評審制度,進行初步審查,並於申請時併提評審報告。二、為進行檢測、認驗證、實驗生產或試量產而建置研究設施或設備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申請者研提營運計畫書。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進行前項第一款之審查時,本部得推薦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