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12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入外匯。二、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