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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2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以其自行研發且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歸屬其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該公司…
- 第13條為協助呈現產業創新之無形資產價值,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及落實評價基準。二、建立及管理評價資料…
- 第15條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
- 第16條為鼓勵產業發展品牌,對於企業以推廣國際品牌、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而參與國際會展、拓銷或從事品牌發展事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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