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資訊。二、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之資訊。三、辦理智慧財產推廣及行銷相關活動。四、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之發展。五、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融資輔導。六、其他智慧財產之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