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業者採取適當之協助及輔導措施:一、國外投資資訊之蒐集及諮詢。二、經營效率及競爭力之提升。三、國外投資障礙之排除。四、國外市場之拓展。五、國外技術合作之協助。六、人才之培訓。七、國外投資融資及融資保證。八、其他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