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我國國民或公司(以下簡稱業者)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購買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業者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外國政府、法人或個人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