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2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