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現金。二、機器設備、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