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生技醫藥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者,不得重複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
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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