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規定如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投資計畫書七份,包括投資計畫目的、投資項目、經營團隊、研究發展團隊與其職掌、產品製程或研究發展流程、建廠或擴廠時間表、研究發展開始作業及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服務之時間表。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要件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屬外文者,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檢具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