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8條 法規: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8條 醫療服務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所核定之計畫使用;如有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