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7條 法規: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7條 申請設置醫療服務園區時,應依本辦法規定,於可行性規劃報告中具體載明各項用地之性質、用途、配置位置及面積;其經核定設置後,並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