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接地 › 第八節 通訊設備之接地及搭接附加規定 第48條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