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接地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八節 通訊設備之接地及搭接附加規定
本規則其他章節規定通訊設備須接地者,依本節規定方式辦理。
接地導體(線)應以銅製者較佳,或在通常使用條件下,不致於過度腐蝕之其他金屬,且線徑不得小於二.○平方毫米或14AWG。
接地導體(線)應使用螺栓夾或其他適宜之方法實接在電極上。
接地導體(線)應使用螺栓夾或其他適宜之方法實接在電極上。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
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
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