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
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