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接地 › 第六節 接地電阻 第35條 多重接地系統之中性導體(線)應具有足夠之線徑及安培容量以滿足其責務,並在每個變壓器處及有足夠數量之附加地點,連接至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除各接戶設施之接地點不計外,使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於整條線路上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合計至少有四個接地點。但遇有地下水之處,若中性導體(線)有滿足其責務所需之線徑與安培容量,並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