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條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排水管、自來水管、瓦斯、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建築物基礎及蒸汽管等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隔距,應維持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直埋電纜與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