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6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九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 第二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第216條 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方可載電。供電中或停用中之地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應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