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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6條

使用於相間電壓二‧三千伏以上線路之礙子及其組成構件,均應依有關標準試驗之。
若無試驗標準,應有良好工程實務試驗方法,以確保其性能。
前項所稱試驗標準包括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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