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及橫向通訊導線架設於通訊線路支持物上或同一支持物上之通訊設施空間內,其間隔規定如下:
一、與通訊導線之間隔:未絕緣垂直及橫向之通訊導線與其他通訊導線,及與支線、跨距吊線或吊線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所示值。
二、與供電導線之間隔:垂直及橫向絕緣通訊導線與八.七千伏以下供電導線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一.○公尺或四十英寸;超過八.七千伏至五十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伏,再增加十毫米或○.四英寸。
超過五十千伏部分,依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增加其間隔。
但與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之中性導體(線),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電纜,及其中性導體(線)或吊線與通訊吊線搭接之光纖電纜,其間隔得縮減至○.七五公尺或三十英寸。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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