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接地 › 第二節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點 第10條 直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地連接應僅於供電站為之。在三線式直流系統中,應連接在中性導體(線)上。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供電站及受電站均應施作接地連接,此接地連接應與系統之中性導體(線)為之。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得位於各站外或遠處。若二站之一中性導體(線)被有效接地,另一個可經由突波避雷器做接地連接。但站與站間在地理上未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其系統中性導體(線)得僅一點接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