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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直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地連接應僅於供電站為之。
在三線式直流系統中,應連接在中性導體(線)上。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供電站及受電站均應施作接地連接,此接地連接應與系統之中性導體(線)為之。
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得位於各站外或遠處。
若二站之一中性導體(線)被有效接地,另一個可經由突波避雷器做接地連接。
但站與站間在地理上未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其系統中性導體(線)得僅一點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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