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興辦工業人申請核定擴展計畫時,應繳交審查費;未繳交者,不予受理。前項申請核定擴展計畫之審查費,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興辦工業人於繳納審查費後,有撤回或駁回申請者,審查費不予退還。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