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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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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20條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20條
法規: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0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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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設於線路桿之電信線,電信業者在每桿每條電信纜線應標示系統名稱(包含公司、行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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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之垂直距離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第15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接戶線均應使用絕緣線,電壓在二五○伏特以下者,其距離以○.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如有其他因素時…
第16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各依其原有規定分別設置地線,雙方接地線不得同桿架設。但必要時,得在電桿相反兩側裝設,雙方之…
第17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施工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規定架設之。
第18條
線路桿如需遷移、下地、拆除、或增掛設備致共同置於桿上之電信線無法符合本規則規定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七天前通知電信業者…
第19條
設於線路桿之電信線,電信業者在每桿每條電信纜線應標示系統名稱(包含公司、行號名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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