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線:利用有線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之架空線路或纜線。
二、電壓:線路之線間實效電壓。
於有效接地系統(多重有效接地)指導線與大地間實效電壓。
但電壓在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而經接地者,則為任一相與大地間之電壓。
三、導線:使用於線路回路中之相線而用以傳輸電力電流之電線。
連接相線與其他電力設備之電線亦屬之。
四、電纜:導線之具有絕緣及被覆體者。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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