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8條 法規: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8條 線路桿如需遷移、下地、拆除、或增掛設備致共同置於桿上之電信線無法符合本規則規定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七天前通知電信業者配合拆遷,如遇突發事故搶修需要緊急處理時,得隨時通知電信業者立即配合拆遷。電信業者未能配合拆遷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得逕行拆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