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3條 法規: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3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以線路電壓二二、○○○伏特以下者為限。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為調度供電保障安全之自置專用電信線不在此限。前項電信線之纜線條數,以不超過兩條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得由雙方隨時協商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