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2條 法規: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2條 電信線與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線路之設置應依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二、電信線與地面之距離以不超過八公尺為原則。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