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5條 業者應依前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