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業者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三、本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