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3條 業者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