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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法規: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6條
本規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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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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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條
本規則所定承裝業之各類登記執照及申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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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承裝業有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通知限期改善並回報改…
第22條
承裝業申請登記不實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承裝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
第23條
承裝業承攬之電氣工程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
第24條
外國承裝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依本規則申請各…
第25條
電匠考驗合格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電匠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
第25-1條
本規則所定承裝業之各類登記執照及申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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