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5條 電匠考驗合格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電匠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合格證。電匠考驗合格證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電匠得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電匠不得將其考驗合格證租借或授權他人使用;其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匠資格,並註銷其電匠考驗合格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