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法規: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0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