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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法規: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條
本標準依
規費
法
第七條
及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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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發電業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繳納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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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發電業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
第3條
發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二、…
第4條
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登記,經同意核發電業執照者,其登記費應於核發電業執照時按其實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
第5條
發電業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二、裝置…
第6條
電業申請換發、補發電業執照者,除屬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情形得免繳證照費外,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7條
電器承裝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一、甲專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二萬元。二、甲級電器承裝業:新臺幣三千元。三…
第8條
電匠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9條
用電場所申請登記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六百元。用電場所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
第10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
第11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登記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一、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新臺幣十萬元。二、裝置…
第12條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展延及變更者,按每一高壓用電設備項目之每一試驗類型,依下列規定計收規費:一、書面審查費:每…
第13條
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緣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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