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80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八章 罰則 第80條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