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8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二章 電力調度 第8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