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6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