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50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營業 第50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