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44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工程 第44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九條至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