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42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工程 第42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