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16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許可 第16條 發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