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第4條 法規: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