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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供電容量│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學歷或證照│經歷│├────┼───────────┼─────────────┤│十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科系畢業。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上不及十萬瓩之發電業或│││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年以上。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二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不及十│、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萬瓩者│科系畢業。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年以上。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上不及五千瓩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五千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上不及二│、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萬瓩者│科系畢業。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驗及格。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科及格。
││├────┼───────────┼─────────────┤│五百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上不及五│、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千瓩者│科系畢業。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驗及格。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科及格。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上。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驗及格。
││├────┼───────────┼─────────────┤│不及五百│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瓩者│、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驗及格。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科及格。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驗及格。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