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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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