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信託、委託私人、團體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訂定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
二、開發經營期限。
三、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時期、方式。
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
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
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七、權利之轉讓。
八、稅費之負擔。
九、其他。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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