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7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本部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開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為前項開發時,其合作條件、利益分配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另行協商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