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3條 本部取得土地,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前項契約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法第八條所定核定之營運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